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T作导则 第I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制。 本标准代替DL/T 1026-2006《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质紙保证》标准。除适应性修改和编辑性修 改以外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原标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HAF 003-1991《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术语和定义:删除条目质量保证,改为管理体系;增加见证点、报告申査点。 —原标准“4质量保证基本要求”改为“3管理体系 —原标准“4.1质址保证体系”改为“总要求”和“维修管理体系”,包括“营运单位和所有参 与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活动的単位应构建符合多维目标要求的综合管理体系……”,“管理体 系应促进和支持强有力的安全文化……”等(见3.1、3.2)。 —删除原标准4.1.1.1中“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的质量保证分级范例参站附录A”。 ——原标准“4.1.2维修质植保证体系文件”改为“3.3维修管理体系文件二 —增加组织变更的管理要求(见3.4.l.6)o —増加“资源管理”(见3.5),包括“人员配备、培训和授权''(见3.5.1)和“墓础设施和工作环 境”(见3.5.2),将原标准“423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放入3.5.1,原标准“5.4.4人因" 放入3.5.2。 —增加了临时文件的控制要:求(见3.6)。 —增加了电了存档文件的控制要求(见3.6.7)o —增加了对外部文件的管理要求(见3.6.8)。 —在采购控制概述中对原标准的条款进行了补充,如增加“在合同签订前后、供方管理体系发生 亜大变化、物项或服务的质砒受到怀疑时,应安排对供方的评彷”等(见3.7.1)。 —在对供方资格评价中对供方资格评价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补充(见3.722)。 —增加了 “也可由营运单位制定维修质虽计划,参与核电厂QI级和Q2级非核级设备维修活动的 单位应根据营运单位的设点情况,设置控制点。维修质届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现场实际 进行修改、调整。”(见4.222)。 —增加了 “422.4应制定并实施防异物控制措施,防止维修过程中异物进入设备、系统"。 —原标准“5.4辐射防护、工业安全、防火及人因”改为“4.4辐射防护、工业安全、防火、交 流”,增加了交流的内容(见4.4.4)。 ——原标准“5.5.I.5对于维修中发现的有损缺的零部件,应按不符合项处理的原则进行市査并确 定处性方案,或者返修或者更换”,修订为“4.5.I.5营运单.位应参照不符合项处理的原则,制 定设备缺陷处理管理程序,对维修中发现的设备质量缺陷,进行审査确认,并确定处置方案, 包括修理、返工、更换(报废)、原样接受。参与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活动的单位负责开启设 备质虽缺陷报告,按照确定的缺陷处理方案实施缺陷处理气 —增加“4.5.1.8对维修过程中暫时无法处理的设备缺陷,参与核电厂非核级设备维修活动的单 位可以通过转不符合项流程,继续跟踪缺阳的处理气 —取消了原标准章节“6质筮股证措施”,将原标准“6.1原则要求”“6.2检査、试骋和监督” 相关内容放入“4维修过程控制”(见4.6.1和4.6.2). —增加了监测、评定和改进(见5),将原标准“4.1.3管理部门市査”“6.3对维修活动的评价 和监查"相关内容放入本章,增加了监测、评定和改进等方面的内容。 —增加了对记录贮存设施进行有效控制的措施(见6.3)o —增加了 “为防止保存期内记录损坏,必要时应制作拷贝件或以其他介质的方式与原记录分开保 存,在记录的转换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记录转换的准确性”(见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