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16914--2003《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与GB16914--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燃具和配件标准应列出符合和支持本标准第3章要求的条款对应表”(见2.2);------删除了“合格评定程序”(见2003年版的第3章);------增加了“燃具与燃气管道连接要求”(见3.3.1.13)。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欧盟2009/142/EC《欧盟有关燃气器具的指令》。本标准与2009/142/EC指令相比在结构上有较多调整,附录A中列出了本标准与2009/142/EC指令的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本标准与2009/142/EC指令相比存在技术性差异,附录B中给出了相应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的一览表。本标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为与现有标准一致,将标准名称改为《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删除了附录Ⅵ(资料性附录)和附录Ⅶ(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归口。本标准于1997年首次发布,2003年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