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CJ/T 3075.1—1998《燃气燃烧器具实验室—技术通则》和 CJ/T3075.2—1998《燃气燃烧器具实验室—试验装置和仪器》,与 CJ/T3075.1—1998和 CJ/T 3075.2—199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章节及危险当量的定义(见 3); —-增加了实验室室内环境易燃及有害气体监测要求(见4.3.2);—-增加了不同场所内允许易燃气体的最大存在量限制要求(见6.1); ——补充了配气站场地布置技术条件要求(见6.4.1,1998年版CJ/T3075.1的5.1);——补充了实验室辅助专业技术条件要求(见6.4.2,1998年版 CJ/T3075.1的 5.2);—-修改了燃烧实验室功能要求(见4,1998年版CJ/T 3075.1的 4.1); ——修改了燃烧实验室换气次数的要求(见4.3.4,1998年版CJ/T3075.1的5.3.2);——修改了燃气供应系统要求(见6,1998年版CJ/T 3075.1的6.3.3至6.3.7);——修改了安全操作和运行要求(见 7,1998年版CJ/T 3075.1的6.3.8至6.3.10); ——删除了配气站输气管道相关工艺设计参数和试验参数的要求(见1998年版CJ/T 3075.2 的7)。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CJ/T 3075.1-1998;—-CJ/T 3075.2-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