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 的通知》(建标〔2007226号),在商务部市 场体系建设司的组织下,由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 在原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0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的。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对近几年 国内新建和改建的冷库进行了重点调研,并在9个省市召开了有教 学、科研、工程设计、设备制造、建筑安装等部门专业人员参加的座 谈会,广泛听取了对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01(以 下简称“原规范”)的修订意见,查阅了国际上相关技术资料,在广泛 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修改和完善,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将原规范的适用范围扩大,涵盖了各种建设规模的冷库,除 氨制冷系统外,还涵盖了使用氢氟煙类制冷工质的系统。2.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对冷库占地、防火分区面积作了 调整;对冷库外围护结构的总热阻作了调整;删去了原规范中使用 黏土砖的相关规定。3.删去原规范中有关制冷设备校核计算的各种公式,增加了冷 库制冷系统工业金属管道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及管道和管件材料的 选取规定。4.增加了对制冷机房制冷剂泄漏的安全监测措施;调整了制冷 机房事故排风量。5.增加了对冷库生产生活用水的水质水量的具体规定;新增 了“消防给水与安全防护”一节。本规范共分9章和1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 规定建筑结构制冷电气给水和排水、釆暖通风和地面防冻,并 将采暖地区机械通风地面防冻加热负荷和机械通风送风量计算列 入附录A中。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负责日常管理,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负 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 补充之处,或有需要解释的具体技术内容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右安门外大街99号,邮政 编码10006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