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二- 二OO二年度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C2002385号)的 要求,本标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 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会同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共同对《城 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 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 技术,把握发展趋势,完整梳理了城市容貌的内涵、外延,并在广泛 征求全国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 审查定稿。 本标准修订后共有11章,主要修订内容是: 1.增加了术语章节,对城市容貌、公共设施等标准中涉及的相 关术语进行了规定; 2.将原标准中公共设施章节中的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 定单设一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 3.增加了城市照明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4.增加了城市水域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5.增加了居住区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6.保留了原标准中已有章节,但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和 补充。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 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 • 1 • 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 2002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