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各类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导则。本导则规定了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本导则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本导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督管理司提出、科技标准司归口。本导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 2003 年8月 11日批准。木导则为首次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导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0-15万/1年河南郑州
5-10万/1年浙江杭州
15-25万/1年宁夏银川
面议北京宣武
面议江苏南京
面议北京宣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督管理司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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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各类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导则。本导则规定了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本导则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本导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督管理司提出、科技标准司归口。本导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 2003 年8月 11日批准。木导则为首次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导则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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