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冶炼渣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冶炼渣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冶炼渣的进口管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进口冶炼渣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的要求;——调整了危险废物控制要求;
——加严了一般夹杂物的控制要求;—修改了检验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16487.2——2005)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8年03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