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15322《可燃气体探测器》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第⒉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第4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本部分为GB 15322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 15322.3—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第3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和GB 15322.6—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第6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本部分与GB 15322.3—2003和GB 15322.6—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GB 15322.3—2003和GB 15322.6—2003的内容合并为一个部分﹔
——按照测量范围将探测器分为三种:测量范围在3%LEL~100%LEL之间的探测器,测量范围
在3%LEL 以下的探测器和测量范围在100%LEL以上的探测器。按照工作方式将探测器分为两种:连续工作型探测器和单次测量型探测器(见第3章,GB 15322.3—2003和GB 15322.6—2003的第4章) ;
—增加了探测器浓度显示功能的要求(见4.3.1.5);
——修改了高温(运行)试验和低温(运行)试验的试验条件,以及在各项试验条件下对探测器报警
动作值的要求(见第4章,GB 15322.3—2003和GB 15322.6—2003的第5章);
——增加了抗中毒性能试验(见4.3.12>;
—增加了低浓度运行试验(见4.3.14)。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