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对水质采样的规范和指导,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采集各种水体包括废水、底部沉积物和污泥的质量控制、质量表征、采样技术要求、污染物鉴别采样方案的原则。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采用IS0 5667-1-2006《水质采样第1部分:采样方案设计指导》中相关内容。
本标准对《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7-91)进行修订,原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是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我国环境监测工作实际需求对采样点位的布设以及采样频率和采样时间等内容进行修改和增补。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1年1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7-91)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年9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