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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wastes-Screening test for acute toxicity

  • 标准编号:GB 5085.2-2007
  • 标准状态:现行
  • 发布时间:2007-04-25
  • 实施时间:2007-10-01
  • 代替情况:

    代替GB 5085.2-1996

  •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批准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主编部门:

    国家环境总局科技标准司

  •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环境标准研究所

  •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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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七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本标准对《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1996)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是:

—一用《化学品测试导则》中指定的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和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取代了原标准附录中的“危险废物急性毒性初筛试验方法”。

—―对急性毒性初筛鉴别值进行了调整。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3月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10 月1日起实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199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目录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鉴别标准
5实验方法
6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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