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七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本标准对《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1996)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是:
—一用《化学品测试导则》中指定的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和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取代了原标准附录中的“危险废物急性毒性初筛试验方法”。
—―对急性毒性初筛鉴别值进行了调整。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3月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10 月1日起实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199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