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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

  • 标准编号:GB 18484-2020
  • 标准状态:现行
  • 发布时间:2020-11-26
  • 实施时间:2021-07-01
  • 代替情况:

    代替GB 18484-2001

  •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批准部门:

    生态环境部

  • 主编部门: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

  • 起草单位: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大学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

  •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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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贮存、配伍及焚烧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9年,200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完善了危险废物的定义;

——增加了焚烧炉高温段、测定均值、1小时均值、24小时均值、日均值、基准氧含量排放浓

度、现有焚烧设施和新建焚烧设施的定义;

——修改了焚烧残余物、烟气停留时间、焚烧炉、焚烧炉温度、焚烧量、焚毁去除率等术语和

定义;

——优化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要求;

——调整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焚烧物要求以及焚烧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监测要求;——增加了焚烧炉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技术指标;

——取消了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指标;

——补充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助燃装置的要求及运行要求;——取消了对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规模的划分;

——完善了污染物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要求;

——删除了多氯联苯、医疗废物专用焚烧设施污染控制要求。本标准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1月2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废止。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目录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选址要求
5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6排放控制要求
7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8环境监测要求
9实施与监督
附录A(规范性附录)PCDD/PCDFs的毒性当量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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