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17378观海洋监测规范》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第4部分:海水分析;
——第5部分:沉积物分析;—--第6部分:生物体分析;
——第7部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
本部分为GB17378的第3部分,代替GB 17378.3—19984海洋监测规范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本部分与GB 17378.3——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取消了定义(1998年版的第⒉章);
——增加了通则<见第3章)﹔
——在采样站位的布设中,对布设原则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监测断面要求(1998年版的3.2.1 ;本
版的4.5.1和4.5.2);
-增加了特殊样品的采样和采样中的质量控制内容(见4.10和4.11);
—在沉积物样品的采集中,对表层样品的采集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采样目的、采样站位的布设、监测时间和频率,样品贮存容器、样品采集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相关规定(1998年版的第4章;本版第5章的5.1、5.2,5.3、5.4.2.5.6.1和5.7);
——在生物样品的采集中,对样品采集,采样现场的描述、样品的保存与运输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
采样站位布设,样品采集、运输﹑贮存的质量保证等相关内容(1998年版的第5章;本版第6章的6.3、6.6.6.7、6.8和6.9)。
本部分由国家海洋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83)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