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17378《海洋监测规范》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第4部分:海水分析;
—-第5部分:沉积物分析;—第6部分;生物体分析;
—第7部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
本部分为GB 17378的第⒉部分,代替GB 17378.2--1998《海洋监测规范第⒉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
本部分与GB 17378.2—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有关规定修改为一般规定(1998年版的第4章;本版的第4章);—修订和完善了标准空白的定义(1998年版的3.6;本版的3.4);
重新给出了方法灵敏度的定义(1998年版的3.11;本版的3.9);
修订了检出限﹑测定下限的概念,更明确了这两个概念的概率意义(1998年版的3.12,1.13,本版的3.10,3.11);
在精密度的定义中,补充说明了其常用的度量方式(1998年版的3.17;本版的3.13);给出了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更确切的定义(1998年版的3.29,3.30 ;本版的3.25,3.26);增加了“量值”的定义,对不准确的有效数字定义进行了修订(1998年版的5.1.1;本版的5.1.1);统一规定了含有多个只起定位作用“”的有效数字的指数形式表示(见5.1.1) ;
近似计算规则改为有效数字运算规则(1998年版的5.1.3;本版的5.1.3);明确了异常值和可疑数据之间的关系(1998年版的5.2;本版的5.2) ;
修改了t检验法判定准则中,原双侧检验适用条件的笔误(1998年版的5.3.1.1;本版的5.3.1.1);
——修改了检出限的估算方法,增加了空白标准差测定法(见A.2)。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海洋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海洋标准技术委员会(SAC/TC 283)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