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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 标准编号:GB 50098-2009
  • 标准状态:现行
  • 发布时间:2009-05-13
  • 实施时间:2009-10-01
  • 代替情况:

    代替GB 50098-98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主编部门: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起草单位:

    北京市民防局常州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起草人:

    朱林华 田川平 李国繁 陈宝臣等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修改和删除了个别术语。

二..提出了超过20000m3地下商店进行防火分隔的办法﹔规定了地下商店疏散人数的计算;对在人防工程内设置旅店、病房、员工宿舍等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规范了防火卷帘的使用要求。

三..对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送风余压值和送风量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中庭的排烟要求;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内自动防火阀的动作温度调整为大于70℃时自动关闭。

四、增加了局部应用系统和设置气压给水装置的规定;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进行了修改;室内消火栓用水量略作了调整。

五、修改了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敷设的规定;对公众活动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肉究的解释奔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太平路24号;邮政编码:10085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1一般规定
3.2防火间距
3.3耐火极限
4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1防火和防烟分区
4.2防火墙和防火分隔
4.3装修和构造
4.4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5安全疏散
5.1一般规定
5.2楼梯、走道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6.1一般规定
6.2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
6.3机械排烟及排烟风量
6.4排烟口
6.5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和排烟管道
6.6排烟风机
6.7通风、空气调节
7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
7.1一般规定
7.2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7.3消防用水量
7.4消防水池
7.5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7.6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7消防水泵
7.8消防排水
8电气
8.2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
8.3灯具
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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