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主要修订下列内容:
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
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l区中使用的规定﹔
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 区、22[区”;
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A、3和ⅢC组;
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
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借鉴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及发达.T.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删除了原规范中关于火灾危险环境的内容,对于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执行国家其他专门的设计规范。
本规范共分5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7 号,邮政编码: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