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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 标准编号:GB 4915-2013
  • 标准状态:现行
  • 发布时间:2013-12-27
  • 实施时间:2014-03-01
  • 代替情况:

    代替GB 4915-2004

  •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批准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主编部门: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

  •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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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水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上述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适用范围增加散装水泥中转站;

——调整现有企业、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年12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录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6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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