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了适用范围为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油品运输过程;
——将《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更名为《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了油船控制要求。
铁路罐车、现有汽车罐车和新投入使用的油船(150总吨及以上)自2021年4月1日实施。新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汽车罐车自2021年7月1日实施。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自2024年1月1日后实施。
本标准是对油品运输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编制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信息公开。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