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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 for bulk petroleum terminals

  • 标准编号:GB 20950-2020
  • 标准状态:现行
  • 发布时间:2020-12-28
  • 实施时间:2021-04-01
  • 代替情况:

    代替GB 20950-2007

  •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批准部门:

    生态环境部

  • 主编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 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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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储油库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了适用范围为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油品储油库,删除了炼油厂;

——增加了码头向油船发油控制要求;——增加了VOCs泄漏控制要求;—增加了企业边界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自2021年4月1日起,现有储油库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码头对应的储油库自2024年1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07〉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对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编制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21日批准。本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目录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控制要求
5排放限值
6污染物监测要求
7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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