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GB/T 19668《信息技术服务监理》分为以下部分:——第1部分:总则;
——一-第⒉部分: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规范;—第3部分,数据中心工程监理规范;—--第4部分:运行维护监理规范;——-第5部分:软件工程监理规范;——第6部分:信息安全监理规范。本部分为GB/T 19668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 19668,1—2005《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第1部分:总则》,与GB/T 19668.1-—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原标准的名称《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第1部分:总则》改为《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1部
分:总则》;
将原标准前言中的“第⒉部分:通用布缆系统工程监理规范、第3部分:电子设备机房系统工程监理规范”和“第4部分: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监理规范”合并,改为“第⒉部分: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规范”;保留原标准前言中的“第5部分:软件工程监理规范”和“第6部分:信息化工程安全监理规范”,但名称改为信息安全监理规范,以上三部分均为修订标准;新增“第3部分:数据中心工程监理规范”和“第4部分:运行维护监理规范”;
-—将原标准的“信息化工程监理”名词全部改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增加了引言,说明修订原标准的原因;
--—在范围的规定中,将原“信息化工程新建、升级、改造过程中监理工作的一般原则”改为“信息系
统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中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以下简称监理及相关服务>的一般原则”,在适用范围中增加“监理及相关服务的资质认证及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的供方单位和需方单位”(见第1章);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⒉章);
.—--术语中增加了“监理"“监理员”和“监理大纲”等10条定义(见3.1,3.9、3.10和3.19~3.25);——删除了术语中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辅助人员和工程例会(见2005年版的2.8、2.9和2.13);---增加了缩略语(见第4章);
——增加了监理在ITSS中的位置和ITSSR体系结构图(见5.1和图1);
—修改了技术参考模型,将监理阶段改为监理及相关服务运行周期,将监理对象改为监理及相关
服务对象﹔在监理及相关服务运行周期、监理及相关服务对象和监理支撑要素等三部分框内均作了较大变动,如在“监理及相关服务运行周期”中增加了规划设计和运行维护部分等(见图2);——修改了原标准中监督理顺的提法,改为“对监理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及提供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见5.2);
——增加了“对监理运行周期的规划设计部分主要提供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见5.2);-—增加了监理法规及管理文件和监理及相关服务能力(见6.1和6.3);
--增加了人员部分的内容:外部技术协作体系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见6.3.2.3和6.3.2.4);-----增加了技术部分及其内容w基本要求和监理大纲(见6.3.3.1和6.3.3.2);
“—增加了资源部分及其内容:监理知识库及监理案例库、检测分析工具及仪器设备和企业管理信
息系统(见6.3.4.3、6.3.4.4和6.3.4.5);
-增加了流程部分及其内容;项日管理体系、客户服务体系、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制度和流桎(见6.3.5.1、6.3.5.2和6.3.5.3);
--将监理阶段及其目标修改为监理运行周期的服务内容和监理要求(见第﹖章);—--增加了规划设计的服务内容(见7.1);
-—增加了运行维护的监理要求(见 7.3>;
----修改了监理内容中招标阶段和设计阶段的内容(见8.1和8.2);—-增加了监理及相关服务的质量与评价(见第9章和图3>;
-增加了监理通知回复单(见表A.8);
—·增加了监理工作联系单(见表B.9);—增加了监理意见单(见表B.10);——增加了培训记录表(见表B.11)﹔—-增加了监理费申请表(见表B.12);——增加了费用索赔审批表(见表B.13);--增加了工程延期审批表(见表B.14>,
----在工程设计阶段监理流程图的输出栏中增加了监理工作联系单(见图D.1);
-—在工程实施阶段监理流程图的输出栏中增加了监理工作联系单和监理意见单(见图D.2);——--在工程验收阶段监理流程图的输出栏中增加了监理工作联系单(见图D.3);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E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方案编制提纲(见附录E)。木部分由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8)提出并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