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本次为首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范了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选择技术要求;
——严格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标准;
—收严了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排放控制要求;
——完善了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行及监测技术要求。
危险废物填埋场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危险废物填埋场的自行监测按照本标准要求执行,待本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废止。
省级人民政府对于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大气和水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和水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9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