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0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代替GB 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与GB 17945—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对系统形式进行了划分,增加了相应的术语和定义(见3.12、3.13,3.14和3.15);——增加了防护等级的要求(见5.1、5.2和5.3);
_-增加了自检功能的要求(见6.2.7);
----增加了应急照明配电箱性能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性能及结构的要求(见6.3.5和6.3.6);—-修改了标志灯标志内容的要求(见6.2.3 );
---增加了电磁兼容要求,选择了适当的严酷等级(见6.14)。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6)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