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6914-—2003《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与GB 16914—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燃具和配件标准应列出符合和支持本标准第3章要求的条款对应表”(见2.2);——删除了“合格评定程序”(见2003年版的第3章);
—增加了“燃具与燃气管道连接要求”(见3.3.1.13)。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欧盟2009/142/EC《欧盟有关燃气器具的指令》。
本标准与2009/142/EC指令相比在结构上有较多调整,附录A中列出了本标准与2009/142/EC指令的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
本标准与2009/142/EC指令相比存在技术性差异,附录B中给出了相应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的一览表。
本标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为与现有标准一致,将标准名称改为《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删除了附录仞(资料性附录)和附录Ⅱ(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