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4.1、4.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6780--2007《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与GB 16780-—-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现有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按照熟料和水泥分类,并重新确定现有水泥单位产品
限定值指标(2007年版的4.1,本版的4.1);
新建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指标按照熟料和水泥分类,并重新确定新建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指标(2007年版的4.2,本版的4.2);
-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指标按照熟料和水泥分类,并重新确定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指标(2007年版的4.3,本版的4. 3) ;
..--.对可比熟料综合煤耗的计算进行修改(2007年版的5.3.1,本版的5.3.1);
--将余热发电折算标准煤量计算中的电力折标准煤系数由0.404 kgce/(kW·h)修改为
0.122 9 kgcc/(kw - h)(2007年版的5.3.1.1.1,妇版的5.3.1.2);
在可比水泥综合电耗计算中取消混合材掺量修正,同时增加海拔高度修正(2007年版的5.3.4.4,本版的5.3.4.4);
.------取消附录B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和能耗.工质平均折算热量﹔..--增加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分步能耗限额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0),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