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5.1.5,5.2和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4907——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
本标准与GB 14907——200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截面系数术语及定义(见3.2);
——修改了产品的分类和型号(见第4章;2002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产品的一般要求(见5.1;2002年版的5.1);
增加了隔热效率偏差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2、6.4.7);增加了pH值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2、6.4.8);
修改了耐水性、耐冷热循环性、耐曝热性,耐湿热性、耐冻融循环性、耐酸性、耐碱性、耐盐雾腐蚀性,耐火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2,6.4.9,6.4.10,6.4.11,6.4.12,6.4.13,6.4.14,6.4.15、6.4.16,6.5;2002年版的5.2,6.4.8,6.4.9,6.4.10、6.4.11,6.4.12,6.4.13,6.4.14,6.4.15,6.5) ;修改了理化性能试件的制备(见6.3;2002年版的6.3);
增加了耐紫外线辐照性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2、6.4.17);删除了附加耐火性能(见2002年版的6.6);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7章;2002年版的第7章);-增加了钢结构防火涂料隔热效率试验(见附录A);
-修改了钢结构防火涂料耐火试验加载量计算(见附录B;2002年版的附录A);删除了钢结构防火涂料腐蚀性的评定(见2002年版的附录B)。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