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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远传抄表系统

Remote transmission meter reading system for civil building

  • 标准编号:JG/T 162-2017
  • 标准状态:现行
  • 发布时间:2009-10-19
  • 实施时间:2010-06-01
  • 代替情况:

    代替JG/J 162-2009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批准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技术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主编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 起草单位:

    承德市新龙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成星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华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东海集团有限公司等

  • 起草人:

    林润泉 王学伟 万静 王岳人等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JG/T162—2009《住宅远传抄表系统》的修订,本标准与JG/T 162—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范围(见第1章,见2009版的第1章);——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⒉章,见2009版的第⒉章);

——修改了数据专线传输﹑数据低压电力线载波传输﹑数据网络传输,数据无线传输的定义(见

3.1.1、3.1.2、3.1.3和3.2,见2009年版的3.1.1、3.1.2、3.1.3和 3.2);

修改了基表、远传表,脉冲远传表、直读远传表,准确度、采集器、集中器、主站和信道的定义(见3.3,3.4,3.4.1,3.4.2,3.5,3.6,3.7,3.8,3.9,3.9.1和3.9.2,见2009年版的3.3,3.4,3.5,3.6、3.7、3.8、3.9.3.10、3.11);

-修改了远传抄表系统、一次抄读成功率,数据抄读总差错率,脉冲常数的定义(见3.10,3.11,3.13和3.14,见2009版的3.12.3.13.3.14 和3.15);

—增加了日抄读成功率,采集终端﹑物理量传感器的定义(见3.12,3.15和 3.16);

-增加了终端地址,系统广播地址,终端组地址,主站地址.测量点,数据单元标识、信息点,信息类.任务,启动站,从动站,通信流量,1级数据、2级数据的定义(见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25,3.26.3.27、3.28、3.29和3.30);

—删除了基表的要求和远传表的要求(见2009版的5.1.1和5.1.2);

——修改了脉冲远传表的数据传输准确度和直读远传表的数据传输准确度(见5.1.1和5.1.2,见

2009版的5.3.5);

——增加了总体要求(见第4章);

——增加了远传表供电电源,连续通电稳定性,电源(见5.1.3,5.3.6,5.3.8);——修改了主站要求,外壳防护(见5.2、5.3.9,见2009版的5.2、5.3.3.7);

——修改了采集器和集中器要求的功能、外观、环境适应性、电磁兼容和功耗(见5.3.1、5.3.2,

5.3.3,5.3.4 和 5.3.5,见2009版的5.3.1、5.3.2,5.3.3、5.3.4和5.3.6);

修改了系统要求的功能、系统抄读准确度、一次抄读成功率要求和数据抄读总差错率(见5.4.1、5.4.2、5.4.3.1和5.4.4,见2009版的5.4.1、5.4,2、5.4.3和5.4.4);

-增加了日抄读成功率要求(见5.4.3.2》;

-删除了系统可靠性要求和传输距离要求(见2009版的5.4.5和5.4,6);-修改了安全要求(见5.5和5.3.7,见2009版的5.5》;

-修改了信号频段(频带),试验环境条件(见5.6、6.1,见2009版的5.6、6.1);-删除了表的试验、主站的试验(见2009版的6.2、6.3);

修改了远传表数据传输准确度试验(见6.2,见2009版的6.4.5);

-修改了采集器、集中器试验中的功能试验,外观检查,环境适应性试验,电磁兼容试验,功耗试验(见6.3.1,6.3.2,6.3.3,6.3.4和6.3.5,见2009版的6.4.1,6.4.2,6.4.3,6.4.4和6.4.6);

——增加了连续通电稳定性试验﹑电源影响试验(见6.3.6、6.3.8);

——修改了电气安全试验,外壳防护试验(见6.3.7,6.3.9,见2009版的6.6.1,6.4.3.7) ;——修改了系统试验、安全试验(见6.4、6.5,见2009版的6.5、6.6);

-增加了检验规则的一般规定(见7.1);

——修改了检验分类、定型检验和周期检验,出厂检验(见第7章,见2009版第7章);

——修改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说明书(见第8章,第9章,见2009版的第8章,第9章);——修改了附录A,删除了附录B和附录C(见附录△,见2009版的附录.附录B和附录C);——增加了附录B(规范性附录)主站与采集终端远程通信协议;

——增加了附录C(规范性附录)数据格式说明;

——增加了附录D规范性附录)事件代码ERC:—增加了附录E(规范性附录)数据冻结密度;

—增加了附录FK规范性附录>出错否认代码ERR;

——增加了附录G(规范性附录)短信(SMS)传输接口分拆;——增加了附录H(规范性附录)单位代码表;

—增加了附录I(规范性附录)端口号、用户大类号和用户小类号。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技术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要求
5 要求
6 试验方法
7 检验规则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 使用说明书编制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远传抄表系统抄读准确度公式
附录B(规范性附录)主站与采集终端远程通信协议
附录C(规范性附录)数据格式说明
附录D(规范性附录)事件代码ERC
附录E(规范性附录)数据冻结密度
附录F(规范性附录)出错否认代码ERR
附录G(规范性附录)短信(SMS)传输接口分拆
附录H(规范性附录)单位代码表
附录Ⅰ(规范性附录)端口号、用户大类号、用户小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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