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安排2008年《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信部规函[2008]132号)要求,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 5102——2005《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37——2005《本地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和YD 5025—2005《长途通信光缆塑料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本规范主要包括通信线路网、光(电)缆及终端设备选择、通信线路路由选择、光(电)缆线路敷设和安装、光(电)缆线路的防护、局站站址选择与建筑要求和长途光缆线路维护等内容。
本规范用黑体字标注的6.2.2、6.2.14、6.4.8、6.5.12 第1款、6.7.3、7.2.4、7.4.12、8.3.1,8.3.5条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负责解释、监督执行。本规范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内容,请与部通信发展司联系,并将补充或修改意见寄往部通信发展司(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邮编:1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