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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combustible gas discharge system in petrochemical engineering

  • 标准编号:SH 3009-2013
  • 标准状态:现行
  • 发布时间:1899-12-30
  • 实施时间:1899-12-30
  • 代替情况:

    代替SH 3009-2001

  •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批准部门: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储运设计技术中心站

  • 主编部门: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起草单位:

    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公司

  • 起草人:

    赵广明 李风奇 韩钧 孟庆海 钱徐根等

前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发改办工业[2008] 1242号)的要求,标 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 的基础上,修订木标准。

本标准共分11章。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的设置原则可燃性气体排放量的叠加原则 高架火炬及地面火炬的设置要求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管网及火炬设施的工艺设计火炬气回收及 其它等。

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 3009-2001)的基础 上修订而成,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删除了燃料气系统的有关内容,标准名称更改为《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

2.修改了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的设置原则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管网水力计算公式分液罐 和水封罐的计算方法火焰长度计算公式及火炬高度的计算方法等;

3.增加了火炬的设置要求多套工艺装置可燃性气体排放量叠加原则地面火炬及火炬气回收等 规定。

本标准屮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木标准由中国石汕化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储运设计技术中心站负责日常 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日常管 理单位和主编单位。


目录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一般规定
5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的设置
5.1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的设置原则
5.2可排入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的气体
5.3不应排入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的气体
5.4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管网的设置要求
5.5火炬的设置要求
6设计排放条件的确定
6.1工艺装置的可燃性气体排放条件
6.2多套工艺装置可燃性气体排放量叠加原则
7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管网
7.1管网工艺设计
7.2管道设计
8分液及水封
8.1分液
8.2水封
9高架火炬
9.1允许热辐射强度
9.2火炬头及火炬筒体
9.3火炬高度的确定
9.4点火设施
9.5防止回火措施
10地面火炬
10.1地面火炬的设计原则
10.2封闭式地面火炬
10.3开放式地面火炬
11火炬气回收
参考文献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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