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建筑气候区划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面议上海闵行
面议上海闵行
面议上海黄浦
面议上海闵行
面议上海长宁
面议上海闵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气象中心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谢守穆 周曙光 马天健 刘崇颐 王昌本 王启欢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建筑气候区划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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