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09163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5022—-1993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认真总结了火力发电厂工程的设计实践经验和2008年汶川地震中的震害经验,吸取了相关科研成果和我国电力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和设计管理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并修改定稿。
本标准修订后共有11章10个附录,保持了1993年版本的基本框架,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本标准适用范围由汽轮发电机组容量12MW~300MW修改为125MW~1000MW。
2.增加了第⒉章术语、第9章空冷器支架;取消了钢筋混凝土炉架的章节和相关内容,压缩了装配式厂房设计的篇幅;补充了主厂房屋面﹑楼(地)面活荷载600Mw.1000MW级机组的取值。增加了屋面、楼(地)面活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取值规定﹔增加了干煤棚、圆形封闭式煤场、封闭式运煤栈桥和空冷器支架挡风墙的风荷载体型系数。
3.新增了干灰库、封闭煤场、烟囱的钢排烟简和弹簧隔振基础等内容,修订和补充了汽轮发电机基础构造措施﹑脱硫烟囱的烟气防腐设计规定。
4.抗震设计章节作了全面修订,增加了钢结构主厂房﹑烟囱和空冷器支架等内容。
5.新增了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和附录K。
本标准中第1.0.6、3.1.6、3.1.8、5.2.1、5.2.6、5.4.1、7.2.8、11.1.2、11.1.5、11.1.6、11.1.15、11.2.1、11.3.5条为强制性条文,以黑体字标志,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5022-—199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提出,由能源行业发电设计技术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邮政编码:1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