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63248号)的要求,由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以下简称“原规范”)和《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进行整合并全面修订而成。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公安部科技强警基础工作专项“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泡沫灭火机理与技术研究”等工作,取得了许多急需的工程设计参数,为本标准提供了科学依据;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积极吸收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泡沫液和系统组件﹑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水力计算、施工.验收、维护管理等。
与原规范和《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相比,本标准主要有下列变化:
1.对原规范和《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进行整合,并更名为《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2.增加了空气泡沫系统不适用于储存沸点低于45℃的低沸点易燃液体储罐,储存温度高于100℃的高温可燃液体储罐不宜设置固定式系统的相关条款;
3.在泡沫液﹑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器﹑泡沫消防水泵等产品与设备的选择及要求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并删除了相关术语;
4.调整了立式储罐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并删除了外浮顶储罐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盘上的相关规定﹔
5.删除了原规范第5.2节“油罐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将其第5.1节“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进行整合,并对后续章序号进行调整﹔
6.对保护变压器的泡沫喷雾系统的设计做了较大修改;
7.在泡沫消防水泵动力源中增加了备用柴油机泵组的设置及其柴油机的选型﹑性能及排烟管的设计要求;
8.删除了原规范附录A“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试验方法”;
9.施工验收部分随着设计部分的修改,做了相应改动,同时增加了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喷雾系统等的施工、调试、验收的相关要求;
10.删除或修改了不符合现行国家政策的条文﹔
11.增加了各系统组件的具体验收要求,修改了系统验收的合格评定标准。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负责日常管理,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标准条文的具体解释工作。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