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09163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4——1999进行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v基本规定,主厂房建筑,电气建筑,运煤和除灰建筑,化学建筑,脱硫建筑,辅助建筑,附属建筑。
本次修改和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1.原第Ⅰ章范围取消,相关内容在总则中表述﹔
2.增加第⒉章术语v原第⒉章引用标准名录改列在正文的最后;
3.基本规定列为第3章;以下各章编号均顺次改变;4.原3.1节节名改为电厂建筑的分类和建筑模数协调;5.增加6.2节;
6.原7.5节节名改为制氢站.供氢站;7.增加第8章脱硫建筑;
8.第9章辅助建筑中删除修配厂和热工试验室内容,各节顺序号随之改变;
原9.2节节名改为环境保护监测站;原9.4节节名改为检修间;原第9章厂区生活建筑删除;
9.第10章中10.1节节改名为生产行政楼,增加10.6节食堂,10.7节值班宿舍,10.8节招待所、检修宿舍,10.9节浴室﹔
10.附录中增加附录A主厂房建筑体积计算,以下各附录号均顺次改变。
本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提出﹐能源行业发电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邮政编码:1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