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原化学工业部于1986 年批准实施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HGJ6—1986,后调整为HG 20667—1986)颁布施行10多年来,在规范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工作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环保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尤其是加人wTO以后,对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更加严格﹐原规定中的有些内容已经不适宜或落后于国家新的发展需要。由于标准是指导,规范工程建设的,必须保持其应有的先进性和实用性,依照国际惯例和工程建设需要,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结合国家总体的环保要求,从编制依据、污染防治原则、执行的国家标准,对污染物处置技术的要求等方面,都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增加了清洁生产工艺和总量控制等新的环保要求方面的内容,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进行相应的规定。
本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环保设计工作的原则规定;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废水.废气.废渣防洽;噪声控制和环境监测等。
本规定技术内容的解释由全国化工环境保护设计技术中心站负责(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521号,邮政编码:300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