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6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完善了术语和定义;
——补充了微波与高温蒸汽组合消毒处理工艺的技术要求,并优化了工艺参数;——优化了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建设选址和规模要求;
——细化了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运行和检测要求;——明确了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设备和材料要求;
——增加了附录A(资料性附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量估算方法;
——增加了附录B(资料性附录〉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效果检测布点与评价要求。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I/T 229—2006)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4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4月30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