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6年,本次为首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补充完善了术语和定义;
——补充了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艺类型;
——调整了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艺的技术要求和工艺参数;——修订了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选址及规模要求;——优化了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运行及检测技术要求;——增加了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设备和材料技术要求;
——增加了附录A(资料性附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量估算方法;
——增加了附录B(资料性附录)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效果检测布点与评价要求。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28—2006)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4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4月30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