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22号)的安排进行制定。目的是为了统一水电工程招标设计报告编制原则、工作内容和深度以及报告编写的要求。
为适应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原电力工业部《关于调整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的通知》[电计( 1993)567号〕对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的划分进行了调整。规定水电工程设计分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招标设计阶段和施工详图阶段。明确招标设计暂按原技术设计要求进行勘测设计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
为了规范招标设计的原则、工作内容和深度以及报告编写要求,保证设计工作和招标文件的质量,并与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件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及其《工程勘察设讦收费标准》相配套,特制定水电工程招标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水电工程的招标设计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由工程项目法人组织开展。招标设计报告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勘测、设计、试验、研究成果基础上,为满足工程招标采购和工程实施与管理的需要,复核、完善、深化勘测设计成果的系统反映。
水电工程的招标设计报告经评审后,既是工程招标文件编制的基本依据,也是工程施工图编制的基础。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