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是在《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221-98)、《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 244-2005)、《航道整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314-2004)、《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 324-2006)、《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288- 93)和《干船坞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332-98)等的基础上,总结我国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检验的经验,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工程试点验证,并结合我国水运工程建设的发展需要编制而成。主要包括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等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的检验方法、检验程序和质量标准等技术内容。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和福建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参加单位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航道局、广东省航道局、上海海事局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中交天津港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三航局兴安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一航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天津中北港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221-98)等标准自发布实施以来,对保证水运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水运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和质量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之水运工程建设技术不断进步,社会对工程质量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为统一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交通部水运司组织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和福建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等单位对《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221-98)等有关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进行整合和修订,制定《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本标准的第 1.3.0.2 条、第 1.3.0.3 条、第 1.5.0.4 条、第 2.1.2.1 条、第 3.2.1.2 条、第 3.2.2.1 条、第 3.2.2.2 条、第 3.2.3.1 条、第 3.2.3.2 条、第 3.3.1.2 条、第 5.4.3.2 条、第 9.12.1.2 条、第 9.12.2.2 条、第 9.12.3.2 条、第 9.12.4.1 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