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核电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14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竣工图编制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电力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DL/T 5229—2005进行修订。 本标准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编制要求,范围和内容深度,审核,印制、交付与归档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适用范围增加了核电厂常规岛及 BOP部分;2.增加了对审核单位的要求; 3.增加了适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竣工图图章样式和审核要求; 4.将原标准 DL/T 522—2005中附录 B的内容调整为附录B 火力发电工程、附录C 输变电工程、附录 D 系统通信工程,增加了附录 E 核电厂常规岛及 BOP部分的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电力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DL/T 5229-2005。 本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提出,由能源行业发电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邮政编码∶100120)。